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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上課時,發現有同學不太理解「預備犯」為什麼不成立共同正犯,但我們實務卻依然承認「共謀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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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上課時,發現有同學不太理解「預備犯」為什麼不成立共同正犯,但我們實務卻依然承認「共謀共同正犯」。共謀行為不也在著手實行之前嗎?

沒錯,但「預備共同正犯」指的是:犯罪成員還沒有任何一個人著手實行犯罪,大家「都」停留在預備或決意階段時,由於不符合現行刑法第28條「實行」的要件(因為沒人實行),自然不符合刑法第28條規定,而成立共同正犯。

然而,實務普遍承認共謀共同正犯,是因為已經有犯罪成員開始著手實行犯罪計畫了,這樣才會形成釋字第109號解釋所謂「事前同謀」+「事中委由他人實行犯罪計畫」的概念,也才會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判決所言:參與共謀者,其共謀行為,應屬犯罪行為中之一個階段行為,而與其他行為人之著手、實行行為整體地形成一個犯罪行為。千萬不要認為「共謀共同正犯=預備共同正犯」唷,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~~

■ 釋字第109號解釋(解釋文)
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,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,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,事先同謀,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均為共同正犯。本院院字第一九0五號、第二0三0號之一、第二二0二號前段等解釋,其旨趣尚屬一致。

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判決
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,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8條雖將「實施」修正為「實行」,排除「陰謀共同正犯」與「預備共同正犯」,但仍無礙於「共謀共同正犯」之存在。故參與共謀者,其共謀行為,應屬犯罪行為中之一個階段行為,而與其他行為人之著手、實行行為整體地形成一個犯罪行為。

好了,我們今天就先談到這裡,大家早點休息~~

周易老師
2020.3.14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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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是周易和西門慶,周易專攻刑法、刑訴,西門慶則主攻公法。希望大家能收穫滿滿喔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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